高考放榜后

高校录取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

而一些骗局蠢蠢欲动

@所有高考生和家长

听到“交钱就能上好大学”

千万别信!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

(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

审理了一起以高校录取

为诱饵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放

高考结束后,被告人樊某某向薛某(化名)谎称,其有“关系”能够让应届高考落榜生通过“内部指标”就读某985大学全日制本科并获得注册学籍。为赢得薛某的信任,樊某某当即写下“保证书”,保证让三名学生在一年内成功注册该高校统招普通本科学籍。之后,薛某按照樊某某的要求,先后向其转账共计64万元。


樊某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钱款转给吕某及裘某(均另案处理),由吕某及裘某负责具体执行。两人按照樊某某“无论什么学校只要让学生能进去读书”的要求,将上述三名学生安排到该高校网络教育学校就读,三人就读两年后得知受骗均选择退学。2023年9月,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在此期间,樊某某还曾因其他案件获刑入狱。

**裁判

杨浦区人民**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杨浦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高考作为学子们开启新的人生之路的关键节点,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对于一些落榜生的家长而言,为了能让孩子有学上,他们可能不计成本地投入。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家长们“关心则乱”的心理,精心设计“陷阱”,恶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给个人财产生活和社会教育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以“内部关系”骗取钱款,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行为需要满足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掩饰真实情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樊某某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三名落榜学生就读某985大学并获得本科学籍,薛某因樊某某捏造事实陷入错误认知,因而向樊某某转移了大额钱款。樊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得钱款后自行花用,经薛某多次催讨截至案发拒不归还。综上,樊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落榜家庭莫要心存侥幸,不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在高考落榜后,不少考生和家长心有不甘,看到一些与高校招生有关的小道消息,总是心怀侥幸,希望能够“另辟蹊径”成功让落榜考生再次获得“跃入龙门”的机会。然而这种侥幸心理恰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法分子为了诈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通常会谎称其有“内部名额”“特殊渠道”,可以通过“降分录取”的方式帮助考生正常注册学籍、就读名牌大学,为增强可信度,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伪造公文、印章,冒充招生工作人员。

本案中,薛某从网络平台找到所谓“名牌大学”校外招生部门负责人,希望能够“另辟蹊径”为落榜考生获得学历文凭。而樊某某等人正是利用薛某想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通过虚假承诺、混淆办学身份、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等手法,骗得大量钱款。被骗学生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在“假大学”**习数年,浪费了宝贵的求学时间与其他深造机会。

高考升学无捷径,正规渠道防被骗

《中华人民***教育法》《中华人民***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都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运行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各大高等院校会在每年的招生季,通过官方网站、招生办电话、教育部门咨询等正规渠道发布真实、准确的招生录取信息,在官方公布的招生渠道之外没有“捷径”可走。

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在寻找求学、深造渠道时,应提升信息筛选能力,在官方渠道查询高校招生流程和录取信息,不要去相信所谓的“内部人士”,谨慎辨别“联合办学”“挂牌办学”等教学培训机构资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当多了解、早规划,通过正规的高校招录平台报名深造,勿信“交钱就能上好大学”的招生诈骗谎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字/图片:杨珐

编辑:周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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