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与之相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没有**、行政**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社会**费等方面的优惠”等。

「防止恶性竞争」

现实中,一些产业领域存在重复建设且竞相压价的情况。在这一状况下,如果不降价,企业市场份额不保;如果降价,则容易出现全行业微利甚至亏损的情形。事实上,“为增长而竞争”带来的经济增长,往往是短期、局部和单维的。其中的恶性竞争,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对内来看,恶性竞争催生重复建设,全行业恶性竞争导致无利可图。

实践中,一旦企业亏损,地方**可能不得不对企业进行输血,使得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受到损害。有时,一些地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还会让“候鸟企业”抓住投机机会。这些企业依赖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取利润,但往往只进行短暂的入驻,随后又去寻求另一个地方的优惠政策。

在行业层面,简单粗暴的价格战,往往造成的是偷工减料、造假售假、不合规的无序竞争。而且,在全行业利润非常微薄的情况下,企业的后续发展缺乏动力,又没有进一步的利润作为研发投入,对产业创新会形成比较大的压力。

就经济结构而言,恶性竞争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长此以往会造成制造业的产能相对过剩。相对照的是,服务业尤其是生活服务业存在供给侧短板,不利于创造就业,不利于提升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

对外来看,恶性竞争有可能使**面临有关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指责。

实际上,中央层面一直是对重点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问题保持警醒的,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对一些行业采取“去产能”的举措,但一轮又一轮的扩张产能和竞相压价不断出现。

仅从短期来看,一些行业的出口表现比较亮眼,这容易让人产生盲目乐观的心态。但从中长期来看,竞相压价的情况传导到出口端,可能会引发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各级**和相关企业要保持清醒,对出口环境变化做好预判,对产能进行积极调整。

「加强公平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以及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只要执行到位,招商引资中的“内卷式”恶性竞争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如此一来,企业在哪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交给企业来自主决策。竞争成功了,就生存发展;竞争失败了,就被市场淘汰,被兼并收购,这才是市场经济合理的竞争态势。

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并不是说**什么都不管。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式现代化的决定》所指出的,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举个例子,如果大企业基于规模优势恶性压价,把一些中小企业挤出市场,那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果断干预。因为这对市场长期合理健康的竞争秩序不利,并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我在调研中发现,有大型企业通过自己不同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来进入家政这样的行业,一开始把价格压得非常低。这就涉嫌借助企业规模来挤出中小企业,对稳定就业、促进行业长期发展不利。类似情况,值得有关方面关注。

此外,还有必要发挥**部门的信息优势。**层面应对一些重点行业(如***车、光伏等)开展一些研究,对市场可承受的合理产能做一些预测式研究和预警式发布,这可以对盲目投资行为起到信息引导作用。

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还需要强化行业自律。要鼓励和引导同业协会发挥作用,在行业内部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对一些恶性竞争行为进行协调和遏制,包括通过协商防止恶性降价等行为。**部门也应积极转变角色,将重心放在对企业和行业的监管上,防止形成价格联盟和垄断,损害消费者福利。


图为位于上海张江的“上海光源”。近年来,上海张江与安徽合肥以长三角合作为抓手,着力推进“上海光源”和“合肥光源”强强联合。

「减少市场扭曲」

对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这一目标而言,靠的不是“内卷式”竞争,而是要塑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把握好**的职责。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给市场创新留有充分的余地,以法治为准绳,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即使在事后,新的技术或商业模式产生了一些负面后果,**监管也应注意倾听企业的声音。

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里,没有坏的行业,只有坏的主体或行为。因此,服务和管理要更精准地针对具体的主体或行为。管制政策的实施要有一定的缓冲期,让市场和相关投资主体能对自己的行为或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

其次,发挥好金融的作用。

金融尤其是风险投资,可以为创新活动带来血液和资源。风险投资的逻辑是,投十个项目可能成功一个,但这一个应当是高回报的。只有尊重这样的市场逻辑、金融逻辑,才能把金融、投资和创新之间的链条梳理清楚,避免把具体项目的高回报简单看作资本之恶,而忽视了资本也需承担创新和投资失败的亏损。

因为监管的要求,国有资本对于承担高风险的创新项目是有所排斥的。这样的金融市场生态对产业创新是不利的,也是一段时间以来**“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成长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发挥好企业的作用。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创新活动上应该要有分工和定位。对于那些投资规模非常大、民营企业做不了,还有市场的正外部性非常强、民营企业不愿意做的领域,国有企业应当发挥优势、肩负职责。

要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但对更广阔的领域来讲,则有必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要制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创新的源头充分涌流。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 陆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