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7月起施行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6 月 24 日)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 2012 年 5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 2022 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其中,9 个条文基本沿用 2012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 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 37 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 51 条,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

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

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

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

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

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最高法发布 5 起反垄断典型案例

2013 年至 2023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 977 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 2019 年 1 月成立至 2024 年 5 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 178 件,审结 131 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 5 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

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在” 工业润滑油 ” 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 交通信号控制机 ” 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在涉 ” 稀土永磁材料专利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在涉 ” 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 ” 汽车销售 ” 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中,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最高法表示,虽然该 5 起反垄断典型案件适用的均是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及旧司法解释,但上述案例均是起草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时的实践基础,均符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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