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 6 月 21 日电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厅(局)、**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局、**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切实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法》和《中华人民***刑法》、《中华人民*****诉讼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安全部司法部

2024 年 5 月 26 日

关于依法惩治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切实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法》和《中华人民***刑法》、《中华人民*****诉讼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世界上只有一个**,台湾是**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 " 台独 " 顽固分子大肆进行 " 台独 " 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人民检察院、**机关、**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坚决捍卫**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准确认定犯罪

 

2. 以将台湾从**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 " 台独 " 分裂组织,策划、制定 " 台独 " 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 " 台独 " 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破坏**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 " 公民投票 " 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一部分的**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 " 两个** "、" 一中一台 "、" 台湾独立 " 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分裂出去的行为。

3. 在 " 台独 " 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首要分子 "。

4. 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罪行重大 ":

(1)直接参与实施 " 台独 " 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 " 台独 " 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他在 " 台独 " 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 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积极参加 ":

(1)多次参与 " 台独 " 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 " 台独 " 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 " 台独 " 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他积极参加的。

6. 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 以将台湾从**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 " 台独 " 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分裂出去的行为。

8. 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罪行重大 "。

9. 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机关、**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 台独 " 顽固分子主动放弃 " 台独 " 分裂立场,不再实施 " 台独 " 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7. 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机关、**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案件,人民**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 人民**缺席审判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援助机构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的,人民**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援助机构另行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20. 人民**缺席审判 " 台独 " 顽固分子分裂**、煽动分裂**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 对于 " 台独 " 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22.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