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日前,澎湃新闻从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监督所获悉,在该县打击非法行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中,彭某某在居民楼房间内无证开展口腔诊疗被现场发现,云龙县**监督所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据介绍,6月15日接到云龙县某某乡**监督协管站上报线索“彭某某在非法从事牙科诊疗”,7月7日云龙县**监督所**监督员前往某某乡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居民楼房间内有一名人员正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现场未能出示《营业**》《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基本****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云龙县**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基本****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云龙县**监督所称,无证行医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未取得或非法取得《**机构执业***》或《诊所备案证》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取得《**机构执业***》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构执业***》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机构执业***》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云龙县**监督所表示,《中华人民***基本****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定,未取得**机构执业***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机构执业***》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基本****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上述处罚,该涉事诊所是否申请行政复议一事,澎湃新闻8月12日上午致电云龙县**监督所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先称此事涉及个人隐私,暂时无法透露,后又表示行政复议是去上一级部门申请,具体情况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