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正坦|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法治跟进

金融创新是自贸区建设的关键任务。完善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制度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为区内金融创新营造优良环境。观察当前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相关监管制度,依然存在顶层设计缺失、监管理念亟待转变、监管制度碎片化和模糊化等现实窘境。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予以指引,通过革新监管方式、复制先进经验、完善税法规制等措施改善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发挥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模范引领作用。

引言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指在境内设立的,采取税收优惠、特殊监管等政策,以实现贸易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经济区,是国家深化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至今,我国已在多个地区分批设立了21个自贸区,形成了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河南自贸区正式成立于2017年4月,涵盖郑州、开封和洛阳三个片区,自河南自贸区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积极引导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推动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氛围,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创新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战略支撑,是推动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要措施。自贸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如外汇管理、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如试点离岸金融业务、跨境金融产品交易;金融风险预防体系完善,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然而,由于自贸区内金融业务复杂,各种金融产品类型丰富,在金融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难免蕴藏着一些潜在风险。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金融创新,需要对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形成良性监管,以审慎的监管措施和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保障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

有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研究成为当下学界讨论的热点,例如,梁承寰与贺新然(2018)基于河南自贸区金融基础、问题和需求变化,提出符合河南自贸区特征的金融产品和制度创新策略。刘晔(2018)在借鉴国内其他自贸区成熟经验基础上,提出河南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的五大发展路径。曾杨欢和余鹏峰(2017)从金融创新与税法规制互动角度探讨税法在自贸区金融创新规制方面的功能弱化困境及其破解路径。此外,关于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也有迹可循:刘志云与史欣媛(2017)通过梳理和归纳自贸区金融创新法律法规,检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反思进路。冯辉和靳岩岩(2022)在分析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重难点问题基础上,提出自贸区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监管法制完善措施。孟于群(2020)从重庆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立法实践切入,探讨构建重庆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体系的方式。沈伟(2017)将自贸区和其他两个同时期设立的试验区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以审视自贸区和其他金融试验区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内在逻辑。从现有文献来看,迄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自贸区金融创新制度构建、金融监管与部门法律规制完善上,对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化构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尚有待进一步挖掘。本文从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视角切入,着力探讨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监管路径和法治化保障进路,期冀实现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并发挥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的示范性作用,为其他自贸区提供可推广的经验。

事实上,自贸区金融创新在国际和国内双重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从国际环境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充实的外汇储备使得中国在国际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发展低迷,促使了IMF推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人民币随之被纳入了SDR货币篮子并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显示出我国的金融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此外,目前全球经济格局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中国面临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国内经济结构也亟须调整,而自贸区金融创新能够推动中国经济更高水平发展。就国内环境而言,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深,金融业务的发展阻力随之减少,缺少了利率政策的保护,银行将进一步拓展国际金融业务,而市场化利率能够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效果以促进经济发展。鉴于中国已经处在世界经济增长的核心地位,需要明确新时期金融创新的发展目标,增强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反哺作用,通过深化利率和汇率改革进一步拓展国际金融业务,加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互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为推动金融创新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有鉴于此,我国亟须加大自贸区金融创新力度以应对新型国际经济形势,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战略。

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发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制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方案》,并在此框架下推动了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印发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此外,《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区条例》)在金融创新方面明确支持河南设立符合自身定位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通过实施财政、税收等人才引进措施,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区新设分支机构,形成金融创新规模集聚效应,为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河南自贸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郑州航空港的综合物流、交通优势上,随着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其所具有的独特政策优势也不断吸引着国内外大量企业入驻自贸区开展金融创新。

在《自贸区条例》中,有关金融创新方面的相关规定有迹可循:《自贸区条例》第27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根据‘一带一路’建设、多式联运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需要,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通过跨境金融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等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新业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发展”;第28条规定了河南自贸区可以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类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河南自贸区可以实行的跨境金融结算服务类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第32条规定了“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单融资功能”;第33条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综合业务平台功能拓展”等。然而,创新与风险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是相伴而生的,河南自贸区的金融创新也伴随着各种金融风险。为此,需要改善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措施,建立自贸区金融创新风险预防和化解体系。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成为新兴的战略资产,各国通过紧锣密鼓地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和监管政策,以竞相争夺数字主权。当前,国际社会数据跨境流动主要存在三种范式:美国范式以市场为导向,实施金融数据宽松化监管,通过国内立法和自由贸易协定促进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欧盟以保护公民数据权利为根本,对金融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流动规定了严格保护政策,对欧盟内部单一市场的形成起到了激励作用。中国以国家安全为中心,将金融数据安全置于首位,将金融数据视为一种共享资源,公共干预限制个人数据权利有助于破除金融数据垄断、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碎片化导致全球金融数据监管框架逐渐背离市场导向的传统模式。发达国家和地区凭借数据领先优势,抢夺全球金融数据资源,妄图实现数据霸权主义,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和谐稳定。在经合组织(OECD)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中,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定义为跨越国境的个人数据移动。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往往与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密不可分,如跨境证券、期货、保险销售,跨境金融支付服务,境外信用评估等,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数据的流通性影响着金融服务的顺利开展。金融数据通常与个人敏感数据密切关联,具有高敏感性和可识别性,基于金融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金融数据的保护的制度标准和技术手段往往具有更高的要求。发达国家通常认为金融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是对跨境金融服务的变相禁止,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应减少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忌惮发达国家过度收集和处理本国金融数据、以金融科技影响本国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金融安全,往往实施金融数据本地化存留政策。随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普及,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成为必然趋势。

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流动是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首要课题。被誉为引发数据保护领域“逐顶竞争”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条第1款就规定:“本条例旨在确立个人数据处理中的自然人保护和数据自由流通的规范”。有学者认为“数据流动和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数据流动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必然途径。然而,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流动看似矛盾,但二者绝对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流动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在实践中面临的也是如何平衡二者的问题,而不是让制度天平倾向任何一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具有多重目的,包括全面了解用户信息、客户在跨司法管辖区获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能力,反洗钱工作,预防金融欺诈和网络犯罪行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用于处理交易付款、汇款、客户资金存取、保险承保和索赔,技术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分包,备份和灾难恢复等。然而,地缘政治、国家安全以及数字主权的争夺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导致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碎片化,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延伸,而金融数据则构成了现代金融发展的基础要素。金融业的发展依赖于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各国金融科技发展程度不同导致标准化数据监管披露和报告标准的缺失。新兴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加金融市场的不透明,使得金融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趋势加强。有鉴于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应当以金融数据为核心动能,不断促进金融数据的有序跨境流动。

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成立的第一批自贸区,具有独特的金融创新监管风格,陆续推出了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创新监管制度构建等措施,具有充分可参考的经验。具言之,上海自贸区在金融创新领域首次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对不同种类银行实行分类审批制度,对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全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方面,上海自贸区通过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加大对金融市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化解体系,通过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信息管理系统监督资金流向,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支持。有鉴于此,河南自贸区应当在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的实际情况,发展适合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在未来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河南区位优势,结合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优势,加强金融创新与互联网科技的融合,预防金融创新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此外,政府需要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在对外贸易政策上予以优化,包括税收优惠和投资补贴等,为金融创新提供发展动力。最后,要完善关于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的专项方案和实施细则,出台吸引金融创新人才的相关政策,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养。

二、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实践路径纵观当前有关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首先,金融监管政策过于笼统,监管边界和路径尚不明晰,在外汇管理、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等方面缺少针对性的监管细则。其次,河南自贸区缺少专门的金融监管方案,对于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金融风险缺乏专门的监管措施,虽然当前已经出台了总体的监管方案和管理办法,但部分规定与现存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自贸区决策的合法性易受影响。此外,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制度呈现碎片化特征,通常只涉及某一领域的监管措施,在系统性或全局性考虑上有所欠缺。有鉴于此,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措施应当从实践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推动金融监管创新。自贸区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需要金融监管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然而,我国传统的规则性监管模式更注重法律规定的内容,欠缺灵活性,容易对自贸区金融创新造成阻碍。有鉴于此,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理念上,通过增设自贸区监管的原则性规定,打造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原则性监管模式。其次,相较于普通区域而言,虽然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机制更加灵活,但区内部分金融业务仍受各种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这些约束和限制事实上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为此,可以协同人民银行、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等形成全国性的自贸区金融监管机构,河南自贸区可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负责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监管与协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具体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此外,要对金融创新投资项目的报批手续进行简化,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例如,允许满足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满足条件的民营资本适当开放相关金融创新服务,允许其在河南自贸区内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二,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河南自贸区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大型金融数据库,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提升金融综合监管能力,打造金融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体系,并通过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金融创新行为监管。此外,可以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区金融监管系统合作,接受其他自贸区的金融监管,为区内企业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创新服务。例如,上海自贸区具有较完备的金融风险防控技术和制度,可以利用上海自贸区电子化金融监管模式,对接入其电子系统的金融机构实行与上海自贸区无差别的金融监管手段。第三,完善金融风险评估和化解机制。首先,健全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发展的风险监测体系,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对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实施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测分析,对区内信用信息、资金等跨境流动开展定期监测,防范跨境信用信息、资金的异常流动,做好跨境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自贸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化解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对持有不同牌照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方式,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避免信用信息非法跨境流动和跨境资金非法集资活动,对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侵犯个人信息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第四,完善自贸区信用监管机制。通过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现有的公共信用平台,建立河南自贸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公示平台,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和征信机构的数据,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实现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全流程监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为了加强信用经济对区内金融主体的激励和约束,需要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区内信用经济建设为核心进行市场监管改革,打造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工作,整合各部门监管信息,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形成多方监管合力,着力打造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第五,完善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相配套的投资监管制度。首先,要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匹配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涉及敏感投资主体、并购对象、行业、技术、地域的外商投资活动,开展相应的国家安全审查。此外,丰富外商投资的监管手段,强化对外资负责人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涉及敏感性的投资活动,通过建立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平台,及时通过平台发布预警信息,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第六,法律制定者应当知悉数字经济运转的底层逻辑,消除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障碍。金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充分考虑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对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所必须等问题。明确和进一步细化金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金融服务本身安全所进行的风险防控,属于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第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金融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动的保障。适用于金融数据的监管路径通常与提高市场效率、规范市场行为、追求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审慎的政策相关。将金融监管的效率目标与一般数据治理规则的安全和隐私保护相结合,产生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基本原则。由于国内金融数据监管模式倾向于本地化治理,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构成全球支付和结算系统、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基础,本地化模式削弱了金融监管跨国协调的根基。全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应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国际协调标准和信息共享框架,金融业未来的方向应通过金融科技和法律规制解决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协调问题。金融和技术可以共存发展,金融在科技的加持下可以实现跨行业的资源分配,监管机制应当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化,金融科技的不断革新正在重塑金融业,并带来各种新的监管挑战。金融数据构成数字金融服务产品并提供给消费者,与金融数据化关联的监管机制正在构建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三、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治保障进路

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在顺应新型国际经济形势下应运而生,为了避免金融创新“野蛮生长”造成的金融风险,需要将自贸区金融创新活动置于法律监管之下。事实上,我国各自贸区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特点形成了不同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范式,在发挥因地制宜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顶层设计缺位,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政策多为地方指导性文件,需要完善国家立法层面的监管措施对自贸区金融创新予以统筹指引。譬如,通过制定中国自贸区法完善自贸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细致规定,发挥法律层面对河南自贸区的引领作用。此外,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治仍可进一步优化:

第一,河南自贸区过于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后于实践的金融创新法律规范都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对自贸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主体的问责机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更难以寻踪追迹。为此,河南自贸区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河南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出台金融创新的专项监管法规,对离岸金融、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第三方支付等业务完善相应的风险预防和事后处理机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利用自贸区试验平台颁布相应的细则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强制性商业保险等予以规定,覆盖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有序扩大基金市场化投资的范围,并完善相应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第二,传统金融创新监管措施缺少灵活性和变通性,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风险,但在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日益变化的时代,过于严苛的监管制度难以发挥效用,需要尽可能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为此,在立法理念上,河南自贸区需要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创设新型国际经济秩序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顺应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的新趋势,在行政体制上深化“放管服”改革,在金融市场主体准入、设立和营业等方面实现“优化管理”,在外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探索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自贸区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通过专家小组对自贸区金融创新开展常态化法治评估,构建适合河南自贸区的法治体系,形成法治引导金融创新、推进金融创新。

第三,通过复制、推广其他自贸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河南自贸区自身定位形成科学合理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模式,并充分发挥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典型案例的推广作用。例如,河南自贸区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成熟经验,完善简政放权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通过健全河南自贸区法律制度,根据河南自贸区发展特点完善贸易和投资法律制度,制定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规范。与此同时,河南自贸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自贸区在金融监管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合作,通过完善相关的合作标准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化解跨区、跨境金融纠纷。

第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金融创新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河南自贸区需要加大法治环境的建设。此外,风险防控是保障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符合河南自贸区定位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出台自贸区金融创新管理制度,打造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法治化环境。当前河南自贸区已经设立了自贸区法院,由其负责统一管辖区域内的金融案件,有利于提升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今后,需要充分发挥自贸区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对河南自贸区内的金融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采取5G云法庭、电子送达等技术处理区内金融案件,通过建立立法到司法的风险防控机制,不断强化河南自贸区金融法治化建设,优化区内金融法治环境。

第五,立法模式上应从中央自贸区特别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并由地方自贸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贸区金融监管条例。在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立法中,应当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上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金融安全,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信用评价、风险预警、信息披露等措施提高监管成效。此外,作为金融创新的底线,尤其需要加强跨境反洗钱的规制,以防止自贸区企业利用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国企业双向资金池业务等趁机进行洗钱等行为,为此,国务院应当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基础上,授权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自贸区洗钱行为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文件,并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执法合作。

第六,在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市场固有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愈发凸显,需要调整税法规范对金融创新形成有效规制,以促进金融创新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事实上,金融创新既需要税法激励又需要税法制约,一方面,税法要通过减税、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给予金融创新支持,激励自贸区金融主体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进行创新;另一方面,税法应通过约束性规则对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予以把控,以减少税收流失等安全性问题。然而,当前税收法律规范在自贸区中体现出对金融创新支持力度不足、金融风险控制弱化的双重窘境:首先,税法规范滞后于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由于近几年自贸区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层出不穷,而有关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却不够完善,如在跨境融资、外汇资金扎差支付、互联网信贷消费等方面缺少相应税收规则,导致实践中恪守税收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动力。其次,当前税收征管体系与自贸区金融发展不适配,税收监管思路亟待转变,对于境外机构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等税收管理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碎片化的税法规范体系导致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税法规制边界不明确。有鉴于此,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并对税法规制体系进行优化以发挥风险控制作用。由于零碎的自贸区金融创新税法规则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整合当前有关金融创新的税法规范,填补相应的规制漏洞,梳理当前税法规则,形成体系化的税法规则。此外,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税法规则要遵从税收效率原则,防止对金融市场主体过多干预,对税法中关于金融创新较为模糊的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解释,提高自贸区金融创新税收规则的实践适用性,探索建立税务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制定金融创新规则,为金融创新打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第七,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模式中,只有在金融市场失灵下监管部门干预以调节市场失灵,有限的监管干预属于审慎监管措施,促进金融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及时干预能够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审慎的监管措施要求金融数据成为监管报告的对象,鉴于金融数据价值日益体现,金融数据的控制者和处理者应当不断受到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当前,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开放银行,美国则通过行业主导建立开放银行。不同法域之间监管制度差异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开放银行逐渐在不同国家建立起来,消费者在开放银行中的金融数据能够被第三方传输或访问。中国也在尝试打造开放银行业务,开放银行能够使个人金融数据利益最大化,实现金融监管和一般数据治理模式之间的适配。

此外,由于我国数据保护域外法律适用规则尚不完善,域外数据管辖能力不足,导致我国数据域外监管处于不利局面。短期来看,提高金融科技水平有助于改善监管不力局面,提升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能力和检测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长远观之,应当完善我国数据保护域外适用规则,完善数据保护救济措施和争议解决途径。美国通过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CLOUD Act)长臂管辖机制,对其认为在其数据管辖范围的数据予以调取。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过设立机构、目标指向、因国际公法而适用三个标准扩大了GDPR域外适用范围和欧盟的域外适用管辖权,引发了布鲁塞尔效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域外效力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效果尚未确定。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1款以“处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为标准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未设立经营场所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但由于数据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可能因涉及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器导致处理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此外,在第3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事项中,“以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行为”“其他情形”等仅为原则性规定,需要对具体情形进行规定,以发挥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功能。

结语

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是区内建设的重要任务,而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自贸区金融监管需要依托法治建设。然而,河南自贸区金融监管存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缺失,金融监管制度过于笼统、缺少针对性措施,金融监管理念过于严苛,金融监管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制定中国自贸区法对自贸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进行规范指引,转变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制度的灵活和变通,完善监管细则、税法规制等针对性措施,以打造体系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河南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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