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成年人的有些行为没法后悔。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官方微信公众号近日披露一起案例,一男子赠与女友房屋,经公证后又反悔,分手后被前女友诉至**,要求其还清**涤除**权后过户到她名下。**判决原告胜诉。

北北和南南原系恋人。男方北北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示和女友南南相爱的诚意,和南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北北自愿将该处房屋无偿赠与南南,未附任何条件,且表示房屋剩余**由北北自行承担。该份《赠与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记载着北北的表述——

“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同时咨询过**,知道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随意撤销;”

“目前房贷尚未清偿完毕,仍由我继续偿还,如**没有还清且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时,我会提前清偿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该赠与不附条件,对我的日常生活无影响,我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也有能力日后重新购房。”

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北北始终未履行《赠与合同》内容。南南遂诉至**,请求北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涤除**权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主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被告多次在公证时表示明确知晓公证赠与的合同不可撤销,因此,被告对赠与行为的**后果明确知晓,现被告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依据,**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案涉房屋**并办理涤除**权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桂占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

因此,**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第一,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更强的严肃性和**证明力,当事人进行公证的目的就是强化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故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第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将与赠与的目的和宗旨相悖。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第三,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如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