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择期宣判
今天(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瑜受贿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其担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实际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合资合作、资金结算、员工招录、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海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海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海瑜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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