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林随笔|曾亦:儒家提倡怎样的“以礼治国”

摘要:何为“礼之本”

儒家以“三代(夏商周)”为小康社会的理想,主张“以礼治国”。礼的本字是“豊”,在甲骨文那里象征着人们击鼓献玉以敬奉神灵。《说文解字》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

春秋时期,孔子通过总结和反思“三代”的礼文化,赋予其新的思想内涵,使礼衍生出其他一些功能,进而建立起一套新的思想体系。《礼记》中有这样一句话:“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这概括出礼在社会层面的基本功能。

什么是“定亲疏”?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也就是由远近亲疏的不同关系所构成的伦理社会。大体上,古人既不是基于彼此的利益关系,也不是依据个人的偶然喜好,而主要依据血缘关系来确定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近。

古礼中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丧服制度。它规定了死者去世后,亲属朋友为其所穿戴的服饰,且这些服饰体现了等级上的差别,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父子、君臣、夫妻是古时最重要的伦理关系,体现在丧服制度上就是子女为父亲、臣子为君王、妻子为丈夫都应该服最重一等的丧服,即斩衰服;次一等的丧服被称之为齐衰,意味着与死者是次一等的关系,如兄弟姊妹之间、叔伯与侄子之间。

再次一等的丧服是大功服,如堂兄弟之间相对又疏远一些的关系;更次一等的丧服是小功服,如外孙为外祖父母、外甥为姨母等;最轻的丧服是缌麻服,如女婿为岳父母以及表兄弟之间。

什么是“决嫌疑”?古人对这个词的用法和今人稍有不同,而是将嫌与疑区分开来,即决嫌是借助礼来避嫌,决疑是通过礼来解决相关的疑问。儒家提倡,面对新出现的具体情况,人们可以根据礼意进行类推,从而形成新的礼。

什么是“别同异”?这就涉及如何处理与家庭中两类女子的关系:

一类女子属于“本同今异”,指的是姑、姊妹和女儿。由于这些女子曾经跟自己是一家人,属于“本同”;出嫁以后成为另一家人的媳妇,则可视为“今异”。当这些已嫁女子再回到娘家,与父兄交往时,就不能跟以前那样了,应该讲究男女有别,注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另一类女子是“本异今同”,包括伯叔父的妻子、兄弟的妻子和儿子的媳妇,俗称婶婶、嫂或弟妹、儿媳。这些女子与自己本来没有血亲关系,属于“本异”;后来嫁进来才成为一家人,这就是“今同”。

什么是“明是非”?其实,任何时代都有某种是非观念,问题在于评判是非的标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有强烈的是非观念,却主要依据个人的利益或感情来定。古人通常将礼作为判定是非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合乎礼的就是正确的,违背礼的就是错误的,这就是“明是非”。

在中国古代,礼不仅承担上述社会层面的功能,还承担许多政治功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如宗法制度、分封制度、畿服制度、爵位制度、土地制度、贡赋制度、军政制度、刑法制度、职官制度等,都属于礼的范畴。

其中,礼与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故《管子》中有“法出于礼”的说法。尤其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古代法律逐渐实现儒家化,即儒家所主张的礼仪上升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正因为如此,《春秋左传》中有这样一段话:“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这从政治的角度概括了礼的功能,即具有治理国家、使民众保持一定秩序的政治功能。

然而,到了春秋中晚期,周礼崩坏了。这不仅意味着那一套烦琐复杂的礼仪规范遭到破坏,还意味着背后的精神受到挑战。有鉴于此,孔子作《春秋》,对周礼进行改造,即通过削弱周礼中“敬”的方面,而将一种新的精神,也就是“仁”,贯注到周礼之中。

仁,首先体现为一种亲亲之情。随着个体家庭从宗族中解放出来,其内在的亲亲之情摆脱了宗法的约束,而表现为后世中国极重视的孝道。用《礼运》的话来说,就是“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子女得以尽孝于自己的父母,父母也能尽爱于自己的子女。

在《论语》中,孔子关于仁的定义非常多。但就其外在表现而言,不外乎一个爱字。这不仅包括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兄弟姊妹之间的感情,即一种基于血缘亲情而近于自然情感的仁,也包括朋友、君臣之间那种带有社会性的情感。到了宋代,儒家甚至非常推崇“万物一体”的情感。那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仁了。

关于礼与仁的关系,孔子也有不少表述。《论语》记载了孔子的这样一句话:“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意思是说,如果没有仁,那么礼不过是虚文,流于形式而已。

还有弟子问,何为“礼之本”?孔子答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无论是丧礼还是祭礼,外在形式的完备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内在的真情实感。

(作者:同济大学哲学系长聘特聘教授,中国思想文化研究院、经学研究院院长 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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