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的通知。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所购住房位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按本通知执行。

此外,上海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也有优化调整,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包括:

(一)提高提取限额

1.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上海市户籍或获得上海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上海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上海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优化提取办理

1.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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