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柴先生多处受伤。今年8月,柴先生将获救的古老太(化名)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能给出一定的补偿。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

2023年12月的一天上午,古老太在乘坐地铁站上行的自动扶梯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状,为避免古老太摔倒后受伤和滚落电梯形成踩踏事件等意外发生,迅速上前救助。因冲击力大且事发突然,救助时柴先生腿部受伤,当天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两周复查、休息两周。治疗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200余元**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器械。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社会认可,还获得了事发地所在的区委宣传部颁发的荣誉证书。但柴先生表示,自己曾向事发地铁站的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古老太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拒绝。柴先生认为,自己因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导致受伤,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诉至上海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古老太补偿**费、停车及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

古老太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认为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予他适当补偿,但对柴先生主张的具体费用存在异议。

**审理后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老太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经过计算,**认为柴先生实际损失的总额为7990余元。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综合考虑柴先生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判决古老太应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