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高院

近日,独山县人民**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莫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莫某云饮酒后驾驶贵J28***小型轿车沿独山县基长镇中山路由基长幼儿园往基长龙井转盘方向行驶,22时45分行驶至独山县基长镇中山路邮政**路口5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到对向由田某驾驶的贵JMF***小型轿车前部。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莫某云用手推搡和辱骂民警。本次事故莫某云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莫某云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审理

独山县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触犯**的行为,大家切莫藐视**,漠视自己与他人的安危,醉酒后开车终将会受到**的处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让酒精掌握人生的方向。

来源: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