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自然人易伟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易伟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控制使用39个账户交易金陵**股票,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对倒交易等,一年多时间盈利超8334万元。最终,证监会对易伟“没一罚一”,罚没合计近1.67亿元


控制39个账户交易金陵**

操纵一年多时间盈利超833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陵**股票,影响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从金陵**的股价表现可以看到,在易伟操纵期间,该股从18元附近一度涨至最高41.63元/股;建仓阶段股价震荡攀升,涨幅不算大,但出货阶段股价却出现迅猛上涨,到高位出货以后,却出现短时间大幅下挫。


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虚假申报、对倒交易

从种种迹象可以看到,易伟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比如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3942.43万股,金额达15.49亿元。其中,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超过20%,64个交易日超过30%,29个交易日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账户组合计竞价卖出金陵**3801.08万股,金额达15.55亿元。其中,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超过20%,56个交易日超过30%,23个交易日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监管表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可见,该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此外,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易伟控制的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其中,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超过20%,5个交易日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另外一种行为是虚假申报。操纵期间,易某控制的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操纵期间股价上涨超112%

易某被罚没近1.67亿元

证监会认为,易伟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但易伟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辩意见,涉及交易的合法性、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标准、操纵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等。


对此,证监会一一作出回复: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

第二,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

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该股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

第六,易伟操纵金陵**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证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易伟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8334.22万元罚款,罚没合计近1.67亿元。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