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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审判业务骨干、上海金融**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黄亮为我们分享如何办好金融执行案件。
金融执行案件有着执行标的金额高、社会关注度高、财产处置难度大、关涉利益主体多等特点,如何在金融执行案件中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执行获得感至关重要。作为执行法官,应做到执行“五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严惩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力度应当摆在首位;看到当事人的难处,并在**框架内与当事人共同解决问题,执行温度必不可少;提升系统思考能力,强化全局意识,全面考虑问题,执行应有广度;金融执行需要专业金融知识,有的放矢、秉要执本,执行的精度很重要;创新是第一动力,执行的新问题需要新方法,执行有新度必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01 执行要有力度:
严厉打击规避、逃避执行行为,
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最高人民**提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
例如,在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公司、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两处不动产已**给申请执行人,该不动产系本案的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孙某某系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前述不动产的实际管理人。
执行中,我们多次约谈孙某某,对其言明利害,告知其应配合财产处置工作、化解债务纠纷,但孙某某依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甚至还通过与案外人合谋虚构不动产的租赁关系,故意为财产处置设置障碍。针对孙某某的一系列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惩戒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依法决定对孙某某拘留十五日。采取拘留措施后,孙某某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最终两处**不动产均成功处置,执行到位约3000万元,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02 执行要有温度:
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妥善化解纠纷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对执行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执行温度也有了新的含义——善意文明。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倾听、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定纷止争,在执行中追求法理情的统一。
例如,在某人寿**公司申请执行某信托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系广东省的一家大型**公司,被执行人系吉林省的一家大型信托公司,案涉标的金额达20亿元,双方均为涉民生金融机构,其自身受到行政监管和金融投资者监督的双重压力。执行中既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要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信托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更要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
案件立案后,我们第一时间约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财产变现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没有按期支付款项,后续一定配合执行,通过融资、变现财产偿还债务,请求不要对其财产进行司法处置,并希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则表示案件金额巨大,债权到位情况将直接影响企业整体经营,同时也理解被执行人的难处,愿意与其达成和解,但需要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保障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我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基本能够覆盖本案债权。且被执行人作为国有企业,其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与此同时,被执行人作为大型信托公司,如果对其财产进行大规模司法处置,可能引发信托投资者恐慌,进而引发挤兑风险。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利用被执行人自有财产融资、变现偿还债务是最佳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梳理双方核心诉求,寻找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配合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宽限期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提供增信措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我们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先行查封——出售解封的执行方式,即先将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后由其自行出售,达成交易的立即予以解封,交易款项用以偿还本案债务。历时一年有余,被执行人如约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两家大型金融机构的20亿元债务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03 执行要有广度:
运用系统思维,保护各方利益
执行实践中,大型在建工程现场调查难度大、寻找竞买人困难,且需要保障当事人、房屋承购人、工程承包方及农民工等多方主体利益,还需尽可能避免工程烂尾。因此,在大型在建工程处置过程中,执行人员应跨前一步,聚集团队集体智慧,全面调查、系统思考制定处置方案,避免挂一漏万。
例如,在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房**公司债务重组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被执行人取得某商务区的六宗商办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期间,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债务重组,债务本金为16亿元。2021年2月,被执行人未偿付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案件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前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设工程,经集体讨论明确执行要点在于:全面调查工程现场,核实预售及承购情况,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案涉在建工程接近竣工但已停工,施工方为某国有建工企业,拖延工程款约3亿元;工程共13幢地上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包含商业、办公、地下车库等多种业态,其中12套已对外预售,且承购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经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工程于2023年4月以21.7亿元成交。
成交后,我们第一时间对接**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审税过户事宜,最大程度化解被执行人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6.53亿元,有力保障了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对于尚在诉讼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款近3.5亿元予以预留,确保优先受偿,维护施工方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买受人将在完成续建工作后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保障承购人购房权益。案涉在建工程已于2023年年底复工建设,烂尾已成为过去式。
04 执行要有精度:
更新专业知识,精准解决问题
近年来,金融市场交易模式、产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面对新类型、疑难复杂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人员要不断更新金融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寻找最优解,不断提升执行精度。
例如,在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管理咨询企业融资融券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与申请执行人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后因该上市公司退市,触发被执行人提前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支付,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持有的600余万股担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生效判决中明确被执行人持有前述股票,且申请执行人也确认,但我们并未在官方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还曾一度认为无法进行冻结和处置。后续,我们专门针对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和上市公司退市规则进行深度学习,并与金融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终于掌握案涉股票现状。
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后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股票需通过确权登记程序将登记结算机构变为中登北京分公司。退市转板期间,主办券商将替股东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但是对于融资融券股票,股东需向主办券商主动申报完成确权登记程序。司法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退市公司股东,普遍存在拒不配合申报确权的情况,主办券商也无法主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造成担保股票无法确权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只能根据前述实施办法登记在主办券商开立的“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中。经主办券商确认,案涉股票确由其登记在“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且可以明确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基于此,我们通过主办券商对案涉股票予以冻结后启动处置程序。
确定处置方式时,由于案涉股票尚未确权登记,我们又对是先确权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再公开拍卖还是先公开拍卖再直接确权登记至买受人名下进行充分分析比较。经过分析发现,前者不仅程序繁琐,且存在优先权无法登记、被其他有权机关先冻结的问题,因此选择后者开展处置程序,最终案涉600余万股股票在“京东网”拍卖成交,有效化解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存量债务。
05 执行要有新度:
创新执行方式,
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金融执行案件的构成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影响,比如资本市场证券融资业务发展迅速,质押式回购纠纷则会大幅增加,由此引发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处置。面对大量待处置的股票、房**等财产,传统的处置方式已无法满足执行需要,创新势在必行,在**、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不同财产的处置方式,执行有新度有助于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2019年,上海金融**受理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执行案件达40余件,涉及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众多被执行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当时,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和当事人协商以股抵债,还是**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或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证券监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
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为减少处置大宗股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过充分调研,上海金融**制定《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开创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新机制,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条全新路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这一新处置方式从符合证券类资产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实现了大宗股票处置价值、效率、便利程度、社会效果及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最大化,能最大限度实现股票处置目的。
结语
“公正与效率”是**工作的永恒主题,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有度,生效裁判方能落地有声,金融执行的力度、温度、广度、精度和新度缺一不可,但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又有所侧重,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莫僵化执行。
作者介绍
黄亮,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上海金融**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审判业务骨干等,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嘉奖。主办的多件执行案件分别入选“人民**十大执行案件”、上海**“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百例精品案例、人民**案例库参考案例,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执行局
作者:黄亮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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