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9月12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朱树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树林利用担任池州站前区管委会副主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池州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企业贷款、公司收购、案件办理等事项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96万元。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树林到案后除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涉案全部赃款、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树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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