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人社部向社会发布19个新职业,其中,网络主播入列。优质主播资源对于平台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平台公司通过高额违约金作为约束、管理主播的手段,由此也容易引发因主播跳槽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协议的履行程度、当事人收益情况等因素进行考察并分析,对约定违约金金额进行了合理调整。

【案情回顾】

2021年,某直播平台公司与主播艺人张某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双方成立独家直播合作关系,如有违反,直播平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在未经直播平台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竞品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平台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向张某主张十倍收益的违约金。张某认为双方合作期间直播收益为100万元左右,而根据约定计算的1000余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故向**申请酌减。

【裁判过程】

**对协议的履行程度、当事人收益情况、双方主观过错、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能力等因素进行考察并分析,在认定主播构成根本违约的基础上,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合理调整。

**在审理中发现,直播平台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收益分成比例未作书面约定,直播平台将张某收益的3%直接支付给案外某经纪公司。直播平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经纪公司支付的部分收益经过了张某的明示同意,直播平台公司履行支付收益的义务存在瑕疵。据此,**酌减了违约金数额。

【法官释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研究室副主任徐冰表示,网络直播平台需要通过主播带来的访问流量增加市场份额,主播直播收益分成是平台公司的利润来源之一,优质主播资源对于平台公司具有重要作用,直播平台通过约定违约金条款约束主播的跳槽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此情况下,主播应具有契约精神,诚信善意履行合同,不能擅自“跳槽”,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直播平台作为具有缔约优势和技术优势的一方,应当注重合同内容完善,公平合理设置权利义务关系,并应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存关键证据,在诉讼中对所受损失积极举证,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通过认定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及**责任,明确了对直播平台公司缔约、履约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也体现了**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本报记者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