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检察日报
作者 | 胡佳瑶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龚某、林某,因参与洗钱活动被依法追究**责任。
林某原本是一名在江苏从事顺风车服务的司机。2023年12月初,他在某顺风车平台上接单,一名男乘客(在逃)上车入座后,在手机上取消了用车,并要求林某添加其微信,进行私下交易。从此以后,该男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林某用车,接送不同的人频繁往来江苏、上海两地的不同金店。
2023年12月,上海市**局黄浦分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林某、龚某使用多张涉及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卡,在黄浦区金店刷卡购买大量黄金。
林某到案后交代:“最开始我以为只是普通的用车服务,但次数多了,我发现对方可能是在进行洗钱活动,但因为对方给我好处费,我就还是选择了参与。”警方调查发现,2023年12月下旬,林某根据上线要求将非法所得的黄金进行出售,并将所得现金交给犯罪团伙。
据龚某交代,2023年12月,他在老家赌博时,有人向他介绍了一个“来钱比较快的活儿”,随后,他跟此人来到江苏某地的旅馆,开始从事非法活动。林某负责驾车,龚某与车上其他人(在逃)分工配合,分别接收上级指令、刷卡买黄金、卖黄金,“洗白黑钱”。
**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初查后发现,林某、龚某具有帮助诈骗团伙洗白涉案资金的行为,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4月29日,**机关以林某、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黄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根据缴获的黄金、销售清单、刷卡支付凭证、涉案金店内监控视频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刷卡购买黄金的情况。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林某驾车从江苏至上海多家金店,龚某在明知**卡内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刷卡340余万元购买黄金,并将黄金交给林某等人进行变卖。龚某购买黄金使用的**卡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共计208余万元。
5月14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龚某提起公诉。5月31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缴获的黄金、销售清单、多名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龚某和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5月31日,**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分别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还判决对两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扣押的黄金予以没收。
针对该案中频发的利用黄金交易转移赃款的现象,6月15日,黄浦区检察院向多家涉案金店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风险预警、完善监控机制及强化内部管理,引导金店进行自我审视与整改。同时,该院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6月中下旬,多家金店迅速响应,积极整改,不仅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还建立了快速响应机制,强化员工培训,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员工对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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