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审公开宣判**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贪污、受贿案


今天(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黄来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黄来芳先后利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2008年1月至2023年2月,黄来芳先后利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原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场部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原**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6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黄来芳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