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建筑物标准地名申报与企业品牌宣传有关事宜的通知,企业自建且以自用为主的总部大楼,于建筑物外立面、楼顶等显著位置可以设置企业名称、品牌LOGO作为广告招牌,以支持企业品牌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规定,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通知积极鼓励并支持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色、企业文化及未来发展愿景,合理申报建筑物标准地名,引导企业以更加规范、专业的方式参与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文化的健康发展。
据此,通知提出,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地块内建设的项目,如有部分建筑物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前(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以企业名称的标准地名批复的,后续建筑物可沿用原标准地名进行拓展使用。
为支持企业品牌建设的合理需求,企业自建且以自用为主的总部大楼,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建筑物外立面、楼顶等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名称、品牌LOGO作为广告招牌。同时,通知强调各区街镇应加强对建筑物广告招牌设置的指导服务,确保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时既能满足需求,又能符合城市管理规范。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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