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在教育机构中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幼儿园被他人弹伤眼睛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小丽和小强为钟山县某幼儿看护点的学生。2020年7月23日下午,小强用橡皮筋弹射铅笔,不小心弹到了对面正在写字的小丽的左眼。小丽向老师做了报告,经老师检查后,当天未就医。次日早上,小丽的奶奶送其到幼儿园时告知老师小丽眼睛红肿了,看护点老师查看后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多次转院治疗,小丽眼睛被确诊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陈旧性眼球穿通伤(已修补)、左眼虹膜损伤、双眼屈光不正等。之后,小丽一家花费了大笔**费也没能完全治愈孩子的眼睛,经鉴定,小丽因左眼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下,小丽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看护点及其负责人等一并告上**,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小强在幼儿园看护点弹伤小丽的眼睛,侵权事实存在,是导致该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替代;幼儿看护点对幼儿疏于安全教育及管理,在明知小丽眼睛有可能受伤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家属或安排小丽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放任了损害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认定原告合理的损失为115103.92元,综合各方过错,酌定小强的监护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80572.74元,幼儿看护点承担30%的责任,即34531.18元,扣除看护点已支付的15042.73元,还应赔偿19488.45元,由于该机构尚未完成登记注册手续,故其赔偿责任由负责人钟某某承担。判决后,小强的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韦积勋 林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