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2日消息(记者门庭婷)近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和面积标准、申购和配售、后续封闭管理等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中,不得计入**和省、市政策规定不得计入的相关费用。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单位可根据最终确定的配售价格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110平方米。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哈尔滨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申请家庭的购买资格按照《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执行。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同时,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指定机构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回购的规定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商业性住房****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担保及个人偿债等。
此外,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