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金预征地告〔2024〕第38号
漕泾镇蒋庄村;亭林镇(原朱行)运河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4〕42号,**拟征收漕泾镇蒋庄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亭林镇(原朱行)运河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金山工业区东至金勉路,南至开业路,西至金凯路,北至天工路
二、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金山工业区JSS30405单元金勉路以东、天工路以北、金凯路以西、开业路以南地块开发项目)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漕泾镇蒋庄村、亭林镇(原朱行)运河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9月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蒋婷婷 金瑜婷
联系电话:67326083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人民**
2024年8月20日
通讯员:姚丽华
资料:区规划资源局
编辑:俞萝寅
责编:潘婷
审核:陈建军、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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