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正值暑假,亲子乐园成为不少家长假期遛娃的首选,但园内的各类游乐设施在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在乐园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认定乐园张贴的安全须知不是免责牌,判决乐园经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6岁的王蕊和父亲在亲子乐园游玩时,手指不慎被乐园中充气设施的鼓风机绞伤。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王蕊的父亲一纸诉状将乐园的经营方甲公司诉至**,要求赔偿王蕊治疗期间产生的**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向低龄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的营利性游乐园,其对园内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免费公园等非营利性组织。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相对较低,甲公司依法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场所内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使用和运行负责,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对场所内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尽量避免事故发生。
**还认为,损害的发生虽系王蕊将手伸入鼓风机造成,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薄弱。甲公司辩称其已在游乐园多处张贴安全须知,但张贴安全须知并非免责牌,不代表游乐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甲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管理,事发后也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查看救助,其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王蕊的父亲作为王蕊的监护人,根据当时情景,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甲公司承担60%责任,王蕊自行承担40%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案后表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一个家庭。近年来,由于看护不力、乐园安全保障之责任没到位,加上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规避风险能力较低,亲子游乐场所各类安全事件屡见不鲜。
为避免此类安全事件发生,法官建议,**游乐场所的经营者不仅应确保游乐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还应防范其他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在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充分关注他们的行为动态,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日常生活中也要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文中所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见习记者 许瑶蕾 通讯员 孔令媛 梁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