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

一位网友发帖求助称

自己因休产假没上班

公司便将其绩效工资全扣了

这样是否合理?


帖子发布后

引发网友热议

不少人觉得

休假期间不用干活

没有绩效工资很正常

有人认为

产假期间就是领基本工资

另外加上生育津贴

也有人表示

自己所在公司

工资、绩效、年终奖都照发


其实

对于这一问题

深圳人社局曾分享过

一个真实案例

不妨一起来看看

庄某于2018年入职深圳一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

2020年9月21日,庄某自然分娩,并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该机构以休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依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庄某工资。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庄某于2021年4月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机构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补足其产假工资差额。

对此,机构辩称:

1. 庄某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仅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2. 在保健行业,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一种行业惯例,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庄某产假工资,并无不妥。

仲裁委认为:

1.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

2. 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足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假,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仲裁委裁定,机构应按照庄某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补足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相关**依据

全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和省规定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或者欠缴生育**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是不一样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

****、**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

已经享受了

生育津贴、**补贴等待遇

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

用人单位不用再向

职工支付产假工资

反之

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例如:

女职工A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B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你学会了吗?

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深圳人社、**会计报、新浪微博、网友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