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介绍,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及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近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组织力量对东方购物、i百联、天猫、京东4家网络平台以及浦东、徐汇、黄浦、静安、虹口5个区域销售的30个品牌30批次太阳镜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有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13.3%。
检测项目涉及结构、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最大值、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最大值、散射光、透射比明示要求、球镜度互差、球镜度偏差、散光度、棱镜度、阻燃性、抗冲击性能(明示指标)等17大类。抽查不合格项目是光透射比、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标志3项。
如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在东方购物销售的标称由台州市博越**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
”牌太阳镜(型号规格:MSOG-22049-01),光透射比实测为右13.4、左14.8(标准值应>43.0),未达到企业明示浅色太阳镜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明示与实测不符。太阳镜类别和分类不同,使用场景和用途截然不同。光透射比不合格,容易误导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
如上海界朔**中心销售的标称由台州市椒江前所华盛**厂生产(或供货)的“
”牌太阳镜,偏振镜片的透射平面与垂直方向或明示方向的偏差实测为左片-6.3°(标准值应≤±5°),与**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不合格,会改变预设的偏振角度,无法有效减少炫光,削弱偏振镜片应有的功能,影响消费者的佩戴效果。
上海乐眸**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在港汇恒隆广场销售的标称由上海乐眸**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
”牌太阳镜(规格型号:VC21002 C2),未标注镜片分类号,如1、2、3、4分类,浅色镜、遮阳镜、特殊镜类别,与**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标志不合格,容易误导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
根据抽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和配戴太阳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太阳镜时,应索要包装和吊牌,并在发票上注明品牌、类别和型号。
2.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遮阳镜”,遮挡阳光,减轻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浅色太阳镜”,主要是装饰作用,阳光不强烈时可以使用。如果消费者误把这类**当作“遮阳镜”使用,不但起不到遮阳效果,还会损伤眼睛。
3.太阳镜配戴不当容易患眼部疾病,阴天和室内没有必要戴太阳镜。不能不分场合、太阳光强弱、甚至在黄昏、傍晚以及看电影、电视时也戴太阳镜,轻则会加重眼睛调节的负担,引起眼肌紧张、疲劳,使视力减退、视物模糊,严重时会出现头晕眼花、不能久视等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