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检察日报

作者 | 程竹松、高松

侵权行为人钻合同空子,以合同上“可以水产养殖”为由,破坏耕地挖鱼塘。检察机关与侵权行为人磋商后,侵权行为人承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又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检察机关商请**移送执行,日前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接到行政机关移送的线索,称崇明某村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鱼塘,行政机关执法存在一定困难,希望检察机关能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接到线索后,该院检察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村委会、涉案人员等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发现,2018年甲公司与奚某约定,甲公司流转的90余亩水田,由奚某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从2023年1月开始,为获得更高经济利润,奚某擅自在涉案田地上挖鱼塘,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28亩。在挖鱼塘之前,奚某未向属地镇**及村委会申报过。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甲公司之前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的耕地用于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因此,面对调查,奚某一开始辩解称土地流转合同里写着涉案土地可以进行水产养殖。

但是,这里所指的水产养殖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应该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情况下,进行稻渔综合种养殖。调查发现,奚某开挖的鱼塘深度达2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也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因奚某、甲公司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崇明区检察院对其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时对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跟进监督,奚某、甲公司于2023年11月完成涉案地块土壤回填等复垦工作。随后,崇明区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复垦后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属地镇**对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后,同意将该地块作为耕地使用。

处理结果和意义

为查明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崇明区检察院委托专家对涉案耕地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专业评估,评估认为耕地上挖塘行为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价值量为4万余元。

2023年12月,根据评估意见,崇明区检察院同奚某、甲公司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磋商,同时邀请行政机关、属地镇**、村委会和生态环境专家、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经过磋商,奚某、甲公司同意以认购碳汇并核销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万余元;承担委托土壤检测和专家评估的费用共计3万元;在**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磋商结果,今年2月,崇明区检察院与奚某、甲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级**申请司法确认。但是,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奚某、甲公司仍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和检测评估费用,检察机关遂商请**将案件移送执行。日前,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鱼塘,这类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但难以监管。该案系上海市首例经过司法确认并强制执行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激活了202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崇明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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