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课上举办的足球比赛中,两名七年级学生因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另一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学校与当事学生不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某日下午,上海某**组织班级之间在**课上进行足球比赛,小跃和小浩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小跃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的小跃认为是小浩在比赛过程中将自己铲倒,从而导致自己受伤,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小跃起诉至虹口区人民**,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其**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上海某**辩称,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平整,小跃摔倒系因争抢足球所致,这是足球比赛本身不可避免的风险,小跃作为**生,应对该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选择参加比赛即表示接受风险的发生。且学校在比赛前告知了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在事发后对小跃进行了救助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浩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次事故纯属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赛中遵守规则,与小跃进行正常对抗,对于小跃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其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

人民**裁判

虹口区人民**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小浩及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海某**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小跃作为**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于法无悖,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虹口区人民**最终判决驳回小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跃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微信编辑:安通

校对:hui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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