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网友留言咨询:“新到公司,签合同时,发现没有缴纳社保的约定,问人事,回答说由于我还在试用期,暂时不交社保,等通过试用考核后,到时会一并补缴,请问这样可以吗?”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社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登记。《中华人民***社会**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职工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其办理社会**登记。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单位的角度考虑,试用期期间不缴纳各项社会**费,万一职工在试用期不幸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费用。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而未参加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费、滞纳金后,由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可见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工伤赔付风险。
而从职工个人的角度考虑,如果在试用期期间离职,可能少缴纳社会**费,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待遇的高低就与缴费年限等有关。
所以,在试用期也应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享受合法权益与保障。
转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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