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网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然而,却有部分别有用心者处心积虑“钻空子”,滥用该项权利。

近日,北京互联网**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原告路某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某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此后,路某又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向**提交的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某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共计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据此,被告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某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经审理认为,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最终,北京互联网**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北京互联网**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了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庭审中,原告称自己购买手机后又退货是为了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需求就进行退货。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虽然**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又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文|沈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