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广东广州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因没有电梯,业主上下楼不便。该楼业主组织商议加装电梯。商议过程中,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因意见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最终业主决定,由同意加装的业主出资加装电梯并使用,其他业主不出资,电梯装好后也不得使用。居住于3楼的业主郭某因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却改变了主意,他提出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此前出资的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
郭某向人民**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说法】**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可使用电梯。
法官**,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年纪较大,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商议过程中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其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记者金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