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天看余杭
在余杭区的大小河道里,
此时正是鱼类繁殖的高峰期,
不少“钓鱼佬”看着头顶的烈日,
内心已蠢蠢欲动。
相比起“钓鱼佬”的“愿者上钩”,
有些人却趁着夜色,
对河里的大小鱼类“一网打尽”。
近日凌晨1时28分,
径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余杭区农业行政执法队瓶窑中队)
在对苕溪水域开展巡查执法时,
发现岸边有一男子,
正使用渔网进行捕捞,
队员立即上前劝阻。
在现场,
队员发现丝网3张,
蓝色塑料船1艘,
渔获物0.705公斤
(鲫鱼5条、白条1条)。
对丝网和塑料船进行登记保存后,
队员将渔获物现场放生。
该男子的行为属于
涉嫌违反关于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的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有的人或许会想,
不就捕个鱼吗?多大点事!
然而,
非法捕捞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对非法捕捞行为,
有明确的惩处规定,
情节严重的
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甚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的行为,
不仅破坏水产资源,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地笼网等禁用渔具还会导致
各类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
对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为维护辖区河道环境和水域生态环境,
及时遏制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行为,
提高防洪能力,
近期,
余杭区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辖区水域开展
违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指挥中心派出无人机,
在辖区水域上方巡逻,
拍摄非法捕捞行为
并上传至后台。
再派队员前往非法捕捞地点,
对私设渔网、网簖、地笼等渔具
进行专项清理。
此次行动,
重点对苕溪、三白潭等
重点水域开展了地毯式搜查,
查处违法捕捞
和使用违规网具的不法行为。
截至目前,
已清理、收缴地笼网等
各类违规渔具130余个。
接下来,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
落实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常态化治理,
维护辖区河道环境和水域生态环境。
来源:余杭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