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表述,体现了一个鲜明特点

摘要:有助于我们理解法治和改革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观《决定》,人们不难发现,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它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保障。深入研究这一特点,有助于我们理解法治和改革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次《决定》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列为第九部分,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凸显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决定》提出的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都是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内容,而体制、机制、制度与法治密切相关。关于体制,《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而由五个体系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第一个体系,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涵盖了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如现代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组织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公司法是现代企业主要的组织制度,等等。

关于机制,《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就是党和国家、社会之间,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等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系列规定。例如,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社会等方面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还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现代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相互制约关系等,都是国家、企业、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的规定。

关于制度,《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而法律是社会所有规则中居于基础性的利长远、稳预期、固根本的重要规则。这次《决定》直接点明要制定的规则就有: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生态环境法典;反跨境腐败法等。

从人类社会制度史的演进来看,并非所有制度都要法治化,乡规民约、社会组织内部章程等虽非法律,但也可在一定范围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但一个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必定要法治化,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决定》所要进行的制度改革,都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当然离不开将之法治化的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保障

历史上多次变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立法先行的变法改革,比人治导演的变法改革所起的作用要更长远、更有效。因此,《决定》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原则之一。

《决定》对于这次出台的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都强调了要“依法”进行。例如,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中,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等。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中,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中,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要完善依法治污制度机制等。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要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要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在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中,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等。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分割

全面依法治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为什么会具有既是内容又是保障这样的特点呢?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宗旨完全相同,即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决定》在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时指出,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是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决定》在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时,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在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时,强调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他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改革是要有所“破”,立法是要有所“立”,“破”和“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破”为先,“立”为要,有“破”才有“立”,不合时宜的事物不破除,新生事物就立不起来;同时,“立”又是从对以往事物的“扬弃”而来。“破”“立”之间又须平衡兼顾:该“破”什么、“立”什么,“破”到什么程度、“立”到什么高度,都需要把握好平衡度。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要防止以“破”代“立”,也不能光“破”不“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分割。今天,我们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转变改革开放初期大政方针尚未形成时期的“遇到红灯绕着走”的思路,防止过去曾经出现的运动式治理方式,对于解决目前一些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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