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
“鬼秤”
跟随在某短视频平台打假博主
一起火爆全网的词
受到广泛关注
什么是“鬼秤”?
指的是被非法改装或者通过外部设备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的电子秤,可以根据需要显示虚假物重,让卖家堂而皇之地缺斤少两。
近日
景德镇市**局网安支队
成功侦破一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缴获篡改的电子秤主板21套
遥控设备20余个
被查获的篡改的电子秤主板作案工具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景德镇珠山区新厂西路经营一家电子秤专卖店,在得知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后的“鬼秤”可通过无线遥控器实现重量任意调整,杨某某“敏锐”捕捉到了“商机”,认为此类购买群体众多,于是萌生了制售篡改的计量设备牟利的犯罪念头。
经审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共销售
约200台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
非法获利4万余元
目前,杨某某已被依法**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
现在不少“鬼秤”有远程遥控
和一键重启恢复正常的功能
“一些商家看到市场工作人员
或者监管人员来了
马上就把‘鬼秤’复位了
也就一秒钟的事。”
网安部门
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持续开展对电子计量器具的专项整治行动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
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警方提醒
制售、使用“鬼秤”
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景德镇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