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江苏

8月12日,泰州市**“4·29”一般事故调查组在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公布了《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在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3幢南侧外墙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2万元

经调查认定,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称,4月29日13时左右,根据工作安排,泰州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毛某书、史某平至城市之光小区3幢2单元40*室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毛某书将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工作绳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工作绳沿南侧女儿墙挂出,之后,毛某书乘坐座板式单人吊具沿工作绳下降至40*室南外墙进行作业,史某平在室内配合,毛某书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未佩戴安全帽,也未在3幢2单元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14时30分左右,因工作绳与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导致毛某书坠落至南侧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毛某书本人在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悬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安居物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实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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