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知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四川省版权协会首席版权专家张廷元看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作品,尊重原创,尊重版权。版权有价值,价格来体现,花钱买版权天经地义。在当今社会,版权的价值已经体现出来,版权就是创造财富,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摄影作者作为图片的著作人将图片使用权授权给平台,平台有这个渠道与资源拿到图片授权,如果媒体想要从平台获取图片进行使用,平台收取费用本就没有问题。”

四川一上**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强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美两国共同签署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传播,其著作权就应自动得到所有成员国保护,因此,摄影师埃文·武奇拍摄的图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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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武奇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美联社工作

同时,林**也表示:“《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和转让,按我国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如果视觉**具有前述享有该照片使用或许可使用的证据,那么其有权利行使自身权利。不过,根据视觉**的说法,其拥有该照片的分发权,用户为其媒体类签约客户,如果使用者没有通过视觉**渠道使用该照片,那么视觉**则不能向使用者主张权利。”

林**引用**称:“根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事实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因此,通过大众传媒媒介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则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应注明出处。我个人认为,埃文·武奇拍摄该图片应归属于时事新闻类,因此,在大众传媒媒介传播该照片时可以视为是传播时事新闻,也就是可以享有**规定的‘豁免权’。”

关于支付版权费的问题,林**也给出了解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因此,在使用埃文·武奇拍摄的该照片时,应当尊重包括作者在内的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不得侵害该照片的著作权,同时,在非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前述照片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