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版权,花钱买版权天经地义

在成都知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四川省版权协会首席版权专家张廷元看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作品,尊重原创,尊重版权。版权有价值,价格来体现,花钱买版权天经地义。在当今社会,版权的价值已经体现出来,版权就是创造财富,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摄影作者作为图片的著作人将图片使用权授权给平台,平台有这个渠道与资源拿到图片授权,如果媒体想要从平台获取图片进行使用,平台收取费用本就没有问题。”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强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美两国共同签署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传播,其著作权就应自动得到所有成员国保护,因此,摄影师埃文·武奇拍摄的图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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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武奇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美联社工作

同时,林律师也表示:“《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和转让,按我国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如果视觉中国具有前述享有该照片使用或许可使用的证据,那么其有权利行使自身权利。不过,根据视觉中国的说法,其拥有该照片的分发权,用户为其媒体类签约客户,如果使用者没有通过视觉中国渠道使用该照片,那么视觉中国则不能向使用者主张权利。”

林律师引用法律称:“根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事实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因此,通过大众传媒媒介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则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应注明出处。我个人认为,埃文·武奇拍摄该图片应归属于时事新闻类,因此,在大众传媒媒介传播该照片时可以视为是传播时事新闻,也就是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豁免权’。”

关于支付版权费的问题,林律师也给出了解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因此,在使用埃文·武奇拍摄的该照片时,应当尊重包括作者在内的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不得侵害该照片的著作权,同时,在非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前述照片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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