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80岁老人
委托女儿代管**钱,
要求女儿返还时,
女儿却拿出一份赠与协议,
称老人已经将钱款赠与自己,
拒绝返还。
近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新虹桥法庭受理了一起
涉老人**钱的合同纠纷。
原告许阿婆今年80岁,育有两女,因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杨某送进**院。入住**院前,许阿婆把全部38万余元积蓄以**卡和定期存单的形式全部交给杨某保管,并告知杨某**卡密码。
许阿婆称,2022年开始,杨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或消费,共取走定期存款35万元,现金取款8万余元,消费2800余元,扣除用于**院的费用,侵占的钱款合计38万余元。许阿婆为支付**院费用向杨某索要这笔积蓄却被拒绝,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
杨某辩称,许阿婆主张的35万元定期存款是对自己的赠与。她出示了一份赠与协议,该协议为打印件,按有许阿婆的手印。协议大意是,许阿婆从2000年至今受到杨某一人无微不至地照顾和关心,经慎重考虑,将名下的某**定期存款无偿赠送与杨某,希望她今后能更加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
然而,许阿婆表示自己不识字,根本不知道这份协议的内容,也从来没有签过这份协议,上面的手印可能是杨某带其办理其他**业务时欺骗自己印上去的。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阿婆和杨某订立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本人、案外人陈述及户口本所载,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仅能认识自己姓名和数字、会打麻将。尽管杨某及其**称许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的协议尽到审查义务并全面诚信地履行,但难以认定许阿婆的文化水平能够使其完全理解赠与协议的内容,并知晓其所反映的权利义务。杨某主张协议签署前其曾向许阿婆逐字宣读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认为该赠与协议即使有原告手印,亦无法证明协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难以认定该协议具有**效力。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已签订的财产交接单,本案中双方民事**关系应被认定为保管关系。
据此,**判令杨某在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提出上诉并已将钱款归还许阿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