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14日),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获悉,齐先生和陈女士为购置商品房协议离婚后,陈女士购买**中奖500万元并未告知齐先生,直到双方协商正式离婚,齐先生才得知中奖事宜,遂将陈女士诉至**。

**审理认为,协议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且经济混同,因此该笔奖金应当视为双方等额享有,陈女士需向齐先生支付一半**奖金。

据悉,齐先生系离异人士,与其父母、婚生子大齐共同居住在申请的公租房内,后经人介绍认识离异的陈女士,二人很快步入婚姻。婚后,陈女士住进上述公租房内,二人生育一子小齐。

因孩子上学需要,齐先生、陈女士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为取得购房资格,同时保住公租房,齐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作离婚登记,双方未对夫妻财产作分割。

协议离婚后,陈女士购买一套商品房,齐先生向陈女士支付购房款19.5万元。之后,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齐先生、陈女士及孩子陆续在公租房、商品房内共同生活居住,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

2022年5月10日,陈女士花费2元购买1注福利**,中奖500万元,收到税后奖金400万元,未将此事告知齐先生。

2022年8月9日,二人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协商,并拟定收条,约定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陈女士一人所有,并由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补偿款25万元整,从此双方无任何感情经济纠纷。

陈女士当天向齐先生支付现金25万元,并在收条上签字。次日,齐先生搬离商品房。不久,齐先生发现陈女士隐瞒其中奖事宜,遂诉至**。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经审理认为,齐先生和陈女士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共同生活至2022年8月,该期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齐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协议离婚前双方并无感情纠纷,仅是为家庭利益购置商品房。

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陈女士出资2元购买1注福利**中奖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因双方经济混同,陈女士出资的2元,无法区分来自其个人财产,还是来自齐先生个人财产,抑或来自共同财产。

因此对该笔奖金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应当视为双方等额享有。该奖金实际由陈女士领取,因此陈女士应当向齐先生支付200万元。此前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的25万元,系对商品房的分割补偿款项,与奖金无关,无需进行核减。

综上,**依法判决由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福利**奖金20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章贡区人民**、南方都市报